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问题。
多选题 如王桌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4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①首应说明,本题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最高规格的题目。掌握此题,天下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题目均不在话下。②《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留置权人);二是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尚未给丁某办理过户登记,王某仍为所有权人,丁某尚未取得所有权。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某基于有效之买卖合同债权占有该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不属于无权占有人,故王某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⑤《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王某死亡时,无须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由小王取得。⑥《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关于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的规定。据此,根据概括继承规则,若小王未放弃继承,小王应法定承受王某与丁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小王自动替代王某,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如此一来,丁某相对于小王属于基于有效的债权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小王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多选题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5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1条,若小王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就可以处分该房屋。此时小王将房屋出卖给杜某,属于有权处分,小王与杜某问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因已给杜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故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②杜某能否对丁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呢?答案是肯定的。须注意:有权占有分为两种:一是基于物权、亲权取得的有权占有。由于物权、亲权属于绝对权,这样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绝对性,占有人对谁都构成有权占有;二是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无权占有。本题中,丁某的占有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其对于王某和小王构成有权占有,但丁某对杜某构成无权占有,所以,杜某对丁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③《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是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所谓法定承受,就是什么也不需要做,什么也不需要说,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更换成新的所有权人。因此,杜某应替代丁某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如此一来,叶某就是基于承租权占有该房屋,相对于杜某为有权占有人,杜某对叶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④题外话:根据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无权占有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见2012年卷三第57题D选项。
多选题 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4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①《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此,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自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精神是,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C选项正确。④《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