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某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应香港地区某报社记者之请,设法为其获取有关对台政策的一份机密文件。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甲某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香港地区某报社记者。香港地区某记者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0000港元。甲某的行为(    )。
   A.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C.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引者注)。本题中,甲某作为编辑,与境外记者勾结,将国家机密文件窃出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该境外记者,符合《刑法》第111条和上述解释,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行为在于获取,这已经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所包含,所以选项A不正确;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刑法》第111条与第398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一般法与特殊法竞合,第111条为特殊法,其处罚比后者重得多,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第111条定罪处罚,所以选项 D不正确;甲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题中,甲窃取国家秘密的时候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进行,所以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