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9年5月7日,天津市河北区甲公司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该市南开区乙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数额的担保。河东区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冻结了乙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但是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因而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乙公司如就此损失索赔,应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______
  • A.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B.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C.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D.以上任一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前保全后引起纠纷的管辖问题。《民诉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而造成乙公司损失,乙公司可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另需注意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