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证券法的性质。
【正确答案】证券法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券法是交易法
   法律规范分为组织法以及行为法。组织法是规范社会组织的设立、机关以及组织运行的法律规范,行为法是指调整、规范和约束某种或者某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广义上,证券法属于行为法范围,在狭义上,证券法属于交易法范畴。证券法涉及的、与发行人资格有关的组织法内容,只是证券法的附属内容。
   (2)证券法兼具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属性
   法律规范还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指依照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行为人可通过协议方式限制或者排斥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强制性规范,是行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行为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约束力。民商法律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多数行为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然而,证券是特殊的金融商品,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证券交易安全,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权利人行使证券权利时,必须遵守证券法之强行性规范。此处所称“强行性”,系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该等规范是否由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制定没有直接关系。
   (3)证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
   法律规范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理论上,凡以规定行为主体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即为实体法;凡是规定权利实现方式的规范,属于程序法。证券法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特别法。
   在证券法上,股票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债券持有人之还本付息请求权、基金持有人权利、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资格以及交易价格的确定标准等,均属于实体法规范。而证券发行程序、上市程序和交易程序等,反映了某些程序法特征。
   (4)证券法兼具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特点
   依照制定者的身份,可将法律规范或者行为规范分为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国家制定法是国家立法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习惯法是由商人团体根据商业活动惯例确定的行为规范。在商法中,习惯以及习惯法曾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商法规范的确定、解释和实施,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商人团体的“造法功能”和“司法职能”。随着各国逐渐扩张立法及司法权,制定法的地位日益提高,习惯法的作用有所降低。然而,习惯法并未丧失应有的地位,证券法是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结合。
   证券发行和交易是复杂的交易体系,交易环节繁多,各环节联系密切,但却共同支撑着全部证券交易活动。例如,证券交易结算不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结算,还包括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国家制定法只能就货银兑付、净额结算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但却无法细致规定证券交易结算的各项技术规范,必须依赖于证券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习惯法色彩的交易规则。因此,各国证券法均承认自律管理和自律规范的特殊地位,允许证券交易所和行业组织制定章程、营业规则和管理制度,允许自律组织依照内部规则对会员实施处分权。自律规则具有习惯法性质,不是国家制定法,无法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但却发挥着调整市场秩序的重大作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