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7年,武汉市汉南区一化工公司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武汉市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两年后,由于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某等人的失职,这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位无业人员方某、何某处理,方某等人将其中80余桶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遇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下列关于王某行为的处理,错误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B.王某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D.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之间是一种法规竞合的关系,玩忽职守罪是一般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特殊规定,一行为如果同时构成两个罪,则定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他实施的只是一种失职行为,构成的是渎职罪。王某是环保局副局长,负有环境监管职责,他没有履行这种职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构成的应是环境监管失职罪。故本题的答案应是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