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原告钱钟书是《围城》一书的著作权人。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自1980年至现在,一直享有《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包括同种文字的原版和其后的各种修订版及缩编本。被告四川文艺出版社向被告胥
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围城》首次发表于杂志,《围城》汇校本使用的底本是载于《文艺复兴》杂志上的连载小说。被告认为《围城》汇校本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具有文献价值和学术价值,是与原作品《围城》不同类型的演绎作品。1991年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围城》汇校本一书。1992年钱钟书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图书形式继续出版《围城》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被告认为人民文学出版社获得专有出版权的日期,应自与钱钟书在1992年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算,被告在此之前对该作品的使用,人民文学出版社无权主张权利。
请回答:
被告胥智芬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围城》汇校本一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如行为不构成侵权,请说明理由;如行为已构成侵权,请说明侵犯了何种具体权利,并说明理由。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胥智芬未经钱钟书的许可对《围城》进行汇校,侵犯了钱钟书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四川文艺出版社在钱钟书未授权他人汇校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出版发行《围城》汇校本一书,也构成了对钱仲书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应依照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