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我国进行恐怖活动, 先后杀害 3 人, 绑架 1 人。 魏某的行为不构成何种犯罪( )。
ABC 三项, 《刑法》 第 120 条规定, 组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 爆炸、 绑架等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我国进行恐怖活动, 说明其已参加该恐怖组织, 因此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魏某还有故意杀人行为和绑架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D 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 决水、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魏某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