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已被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专利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 C.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D.行政复议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停止执行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复议的程序 [解析] A.B.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6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11条的规定,选项A、B正确。 C.《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U}}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U}},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17条规定:“{{U}}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U}}:(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故选项C正确。 D.《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U}}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U}};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21条规定:“{{U}}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U}}。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