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北京市A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上海市B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B厂使用A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A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A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管理的问题。依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整体而言,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但是,该合同中的特别约定“B厂使用A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A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A厂的名称和产地”违反了《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该特别约定无效。该特别约定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