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8年7月1日,王某初次就业后进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2013年1月1日,王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乙公司工作至2016年7月10日。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能安排王某带薪年休假,也未向王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15年和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乙公司认为,王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请病假累计1个多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某仲裁申请。
关于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能否享受带薪年薪假的说法,正确的有(  )。无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王某于2013年1月1日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时就已经连续工作1年以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包括“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