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7年10月6日晚,我国公民黄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某市,将该国公民某甲强奸。同年11月5日,黄某又携带菜刀窜到朝鲜境内,持刀威逼小学生某乙欲行强奸,被过路群众发现后逃回我国。同年12月2l日凌晨,黄某再次携带菜刀偷越国境窜入朝鲜某地一菜市场,欲行强奸时,遭到某丙的反抗,并被人当场抓获。后被引渡回国归案。
   问:对于黄某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潜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犯罪行为应否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问题。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规定,由于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但其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犯之罪——强奸罪依我国刑法之规定,其法定最低刑是3年,故当然地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