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将其手机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却将该手机卖给王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李某与王某之间买卖手机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无效
  • B.有效
  • C.效力待定
  • D.得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也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甲将其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手机卖给丙,所以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手机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合同即为无效。因此,乙、丙买卖手机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