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何某 2014 年丧偶,其子女甲、乙二人均已工作。2015 年 5 月,何某在邻居张律师的见证下,当着甲、乙的面书写了遗嘱:本人去世后,名下两套房产由甲、乙分别继承。同年 6月,何某因在报纸上读到有关遗产税的新闻,便找来甲、乙二人,与其虚构了房屋买卖文书。2015 年 7 月何某将房产分别过户至甲、乙名下。此后,何某与甲共同生活。2018 年 10 月,何某因遭受甲的虐待,向甲表示撤销遗嘱,并要求甲返还房屋。甲声称何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是三年前的事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归还房屋。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何某是否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遗嘱?

【正确答案】

有权。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本题中,甲2015年5月所立遗嘱,虽然是在张律师见证下所立,但张律师并不是公证员,故该份遗嘱并是公证遗嘱,而是自书遗嘱。甲有权不在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撤销该遗嘱。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何某将房屋过户给甲三年之后,是否有权要求甲归还房屋?

【正确答案】

有权。2015年6月,何某与甲、乙为了逃避交税,虚构了房屋买卖文书,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故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何某有权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甲归还房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尽管已经过户超过三年,何某也有权要求甲归还房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甲于 2016 年 6 月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丙并过户,何某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

无权。2015年7月,房子已过户至甲名下,甲虽然是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丙于2016年6月购买房屋,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甲是无权处分人。丙以市价购买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何某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