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B.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经济、财政等事项
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备案不是批准,这表明特别行政区立法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所以,A项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不能进行监督。该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8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根据这些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因而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案件经终审法院审理完毕即告终结,不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所以,B项是错误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3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根据这些规定,外交事务处理权属于中央,特别行政区能够处理的只能是对外事务,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