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以上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 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 招标人应对 C 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 E 单位的投标书作无效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2)B 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 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 招标人应对 C 单位的投标书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不得进入评标。 因为 C 单位投标书没有单位公章, 而且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 可作废标处理;(1)以他人名义投标、 串通他人投标、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统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②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 技术标准的要求;③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 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④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⑥不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
(5)招标人对 E 单位的投标书作无效标的处理是正确的。 因为 E 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