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12月20日甲从乙商店购买花炮两盒送给其姐丙的儿子小兵(9岁)。2013年3月2日晚,小兵放花时,因花炮质量不合格横飞到小兵眼前,致使其左眼受伤失明,为此,还花费医药费6000余元。2013年5月2日丙找乙提出赔偿全部损失的要求。但乙商店以炮不是自己生产为由拒绝。本案中丙向乙请求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______
  • A.2012年12月21日起算
  • B.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 C.2013年3月3日起算
  • D.2013年5月3日起算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丙于2009年5月2日找乙提出赔偿全部损失的要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