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3年8月,顾永生出国留学,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交给贾志国居住,并与贾志国言明如果自己5年内不回国就将该房送与贾志国。2008年10月,贾志国见顾永生出国后至今没有音讯,认为该房屋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房屋出租给白铁军,并与白铁军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9年3月,顾永生突然回国,找到贾志国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房屋,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顾永生遂以贾志国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争执的房屋现在由白铁军租住,于是通知白铁军参加到本案中来,白铁军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中,原告顾永生与被告贾志国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而白铁军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他对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白铁军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