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做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添附中的附合。《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原理,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王家对其旧房址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潘家出钱购买砖瓦建筑材料属于动产,当两者结合盖成房屋,则应由王家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潘家所出的钱应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还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