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人员最有可能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______
  • A.王律师,为兄弟出头,打架判行政处罚,拘留10天
  • B.著名前律师赵某,被冤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未被平反
  • C.李律师,是某律所的合伙人,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亏欠律所100万元的诉讼费
  • D.郭注册会计师,由于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完毕5年以上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王律师,仅受过行政处罚,不属于24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所以A最有可能。B赵某,值得同情但是事实上已经被吊销执照了。绝对不能担任管理人。C李律师,属于和本案由利害关系。D郭会计师,判处刑罚。综上所述,A当选。 仅受过行政处罚可以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