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5月10日,某市卫生局在进行卫生执法检查中认定王某经营的饭店餐具不干净,肉制品变质,面食品霉变,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7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业改进,并处罚款 5 000元。处罚决定书中未交代诉权和起诉期限,但执法人员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口头向王某交代了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某一直未缴纳罚款,2005年4月5日,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1) 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2) 对于市卫生局的申请,法院应否受理?
   (3) 如果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市卫生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应否裁定准予执行?
   (4) 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市卫生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行为,法院应否准许?
【正确答案】(1) 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处罚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 法院不应受理市卫生局的申请,因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3) 应该裁定准予执行,因为只有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裁定不准予执行,本案中市卫生局违反程序的情况并不严重。
   (4) 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因为根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只有在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先予执行,而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