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组缺乏独立性。由于戊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审计组项目合伙人注册会计师C的妻子,所以存在关联关系影响独立性,使注册会计师C受到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2)没有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在业务执行中,不进行了解戊公司及其环境是错误的,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是必需的,即风险评估程序是必需的审计程序。
(3)没有对管理层舞弊保持谨慎态度。在业务执行中,不对舞弊进行专门的审计程序是错误的。项目组成员D发现有迹象表明存在重大舞弊风险,审计项目组应该对舞弊进行追加的审计程序。
(4)项目组内部意见不统一就出具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内部之间还存在不同的意见时,就出具审计报告,这样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5)不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错误的。由于项目组成员D已经发现有迹象表明戊公司存在重大舞弊风险,所以应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