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王明,男,34岁,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经营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成都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堂弟王勇,王勇居住在成都市丙区,但王勇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王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成都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李平(家住成都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车时,不慎起火,造成汽车发动机损坏。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平向戊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明向戊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裁定驳回。
  (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王明应在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驳回的裁定应如何救济?
  (3)本案哪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4)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平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本案应当以王明、王勇为共同被告。
理由:《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实际经营者是王明,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王勇,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以王明、王勇为共同被告。
(2)①王明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②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项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因此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上级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本案成都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成都市甲区为被告王明的住所地,成都市丙区为被告王勇的住所地,成都市乙区为侵权行为地,故成都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若李平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李平作为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推定,按照上述规定,法庭应按撤诉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