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对价分摊评估对象应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名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 负债,下列各项中,可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对象的是
消费者基础、客户服务能力、地域优势、经过特别训练的员工等,因无 法满足可辨认的判断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作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客户信息收到保 密协议的限制,不可以被出售,因此其无法满足可分离的条件,也不可以作为可辨认的无形 资产。 【该题针对“企业合并对价分摊的基本概念、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评估对象的确定”知 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