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
A.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考点是共同侵权中债务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题干中未交代乙、丙、丁在共同侵权中作用的大小,所以应该确定为平均分担。乙、丙本来每人应承担3000元的份额,他们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承诺不再向他们追偿,等于甲分别免除了他们1000元债务。那么总共只剩下3000元的债务,这也正是丁应承担的份额。因此甲只能向丁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