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 3年卷三第10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A、D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甲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通知乙,但是无须征得乙的同意。 B错误: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在本案中,甲虽将房屋出租,但是其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为有权处分,丙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C正确: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的规定,虽然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乙不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是乙可基于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而向甲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