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 在法院审理原告丁一诉丁二继承纠纷一案中,丁爽针对原告丁一、被告丁二争议的继承权,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在原诉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丁爽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开庭审理前,原告丁一撤回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故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因此B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