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媒体敲诈 ①媒体敲诈的内涵 媒体敲诈是指部分媒体从业者利用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力”来敲诈当事人赚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包含少数“真媒体从业者”以“曝光或扬言要曝光”负面问题为威胁,要求被曝光机构、个人提供“赞助、版面费、广告费、制作费”等,以换取“不发布消息”或者“补发正面消息”。当然,也有“假媒体从业者”浑水摸鱼假借媒体影响力的各类敲诈。 ②媒体敲诈的表现 过去的案例显示,既有个别媒体从业者“单兵作战式”的敲诈,更有媒体采编、经营“配合一条龙”的组团敲诈。媒体敲诈渗透在新闻采写、编辑、评论之中,已然形成了媒体业内一个隐形的黑色产业链。媒体敲诈者的目的不是“揭黑报道”,更不是公众利益,而是恐吓讹钱,是以权谋私,是媒体腐败,也是公权力延伸出的权力寻租。 ③媒体敲诈的影响 媒体敲诈在本质上是对媒体伦理的践踏,扰乱了媒体的行业秩序,磨损了对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媒体是拥有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公器”,如果滥用“公共监督权力”实施讹诈,显然是媒体的腐败;同时,我国媒体体制是多数媒体由不同级别的部门、国家团体、行业协会指导或主管,成为机关报、政府报、行业报、协会报,一些不良媒体人倚仗着“公权背景”实施的敲诈,也显示出公权力寻租的特征。部分媒体敲诈行为也间接损害到政府的公信力。媒体敲诈成为利用“公共权力”的“火并或交易”,滋长了新的社会黑暗。 (2)媒体敲诈现象一再出现甚至愈演愈烈的原因 ①敲诈行为隐秘而便捷,法律制裁、行业监管难度较大 一般而言,被敲诈者中的大多数,或确有把柄被抓、或惧怕媒体炒作、或怕部分媒体的主管单位背景,面对“媒体敲诈者”的要求时,总是希望息事宁人、拿钱封口,不敢举报或者寻求司法救济,养肥了一大批“敲诈媒体人”。另外,被敲诈者法律意识不高,缺乏法律救济意识也是重要原因。 ②部分不良媒体利用体制身份“组团敲诈”渐成为创收途径 现有传媒体制下,一小部分经营乏术的体制内媒体,既无法盈利,又不能遵照市场规律破产关停。于是,利用媒体身份及公权背景要挟敲诈便不幸成为了创收的救命稻草。一些媒体出现了“采编讹诈,经营收钱”的“另类”广告、征订、赞助模式,更有甚者,少数媒体把“敲诈赞助”作为一项创收的硬性指标分配到每个编辑记者的头上。暴露出的案例也显示,部分媒体将刊号或者专刊、版面、网站业务承包给个人、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为了短期创收“无所顾忌”,增大了媒体乱象,也为媒体敲诈搭建了温床。这类“组团敲诈”危害更大,但藏得深不易被发现。 ③在更大的范围内,也有经营优良、名头很大的主流媒体中的部分不良分子参与到媒体敲诈的行列 现有体制下,很多媒体都与部委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党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主管、指导的关系。媒体们戴着“准官帽”去“巡视地方”,自然吓坏了“地方衙门和草寇”。地方政府在“打击敲诈问题”的执法和监管上“有所顾忌”,便给讹诈之徒留下可趁之机。2003年,包含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县委领导贿送的现金、金元宝。2009年5月《南方都市报》刊发媒体人傅剑锋文章质疑“百度在遭央视曝光后,向央视支出了近4000万元的广告费。尽管对此目前尚无直接证据,公众也不得不怀疑此前央视曝光百度的正当性——央视的曝光到底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获得百度的广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