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是指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费用扣除标准一般规定如下: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
②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除上述一般规定外,还有如下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②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的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