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甲从外地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某乙电脑一台,某乙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电脑未实际给付,某乙不久与某丙登记结婚。后某乙收到其叔叔某甲赠与的电脑一台,并表明这是给他们的结婚礼物。依照法律规定,关于该电脑表述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夫妻共有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此,该受赠物品并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因而是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