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任何权利作为基础的占有,本题中张某未经王某的许可占有王某的停车位,亦无其他权利作为占有的基础,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可依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为标准,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即知道的为恶意占有,不知者为善意占有。本题中张某明知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故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A选项正确。
张某虽然未经王某的许可擅自将停车位出租给李某,但租赁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在租期届满前,张某、李某作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实际上张某根本就没有请求权,只有在租赁合同届满才有返还房屋的请求权,所以张某自然不能对李某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否则的话,李某还可以以租赁合同抗辩,故B选项正确。
张某无权占有王某的停车位,王某自然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原物,此为所有权人享有的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存在任何时间上的限制。在张某将停车位出租给李某后,张某对停车位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这时要一分为二来看:在租赁期间内张某对李某不存在占有返还的请求权,进而自然不存在该请求权的让与问题,在此意义上C选项错误;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李某明确表示不再续租,这就成为了无权占有人,张某自然可以随时请求其返还原物,该返还请求权基于张某的占有事实而生,是可以让与物权人王某的,在此意义上C项是正确的,此选项实际上就是特指租赁期满的情形。
本题的难点就在于D项。请考生一定首先注意,D选项问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而不是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法律依据不能适用《物权法》第34条,应该适用第245条。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一定要明确,返还占有请求权针对的一定是侵占。所谓“侵占”,是指占有人对物的管领和控制被他人剥夺,使其无法继续管领和控制。如果李某是恶意占有人(即明知该车位非为张某所有而承租),可与张某对于王某构成共同侵占,则王某(注意王某是所有权人,既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李某为善意占有人(不知道该车位的来历,误以为张某对车位有处分权,即为善意),则其对车位之租赁占有虽已过租赁期,但由于其是基于与张某原有的出租意思也即有效的租赁关系而占有车位,并不构成“侵占”,因此,王某不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可见,在李某为善意的时候,王某是不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当然,支持选择D为错误项的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是,王某出国3年,其车位被张某占有,且张某租给李某占有又1年有余,王某的占有请求权已过1年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所以此时王某只能所有权人身份向李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早已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