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涉外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是?( )
A.菲律宾某公司与中国石油总公司签订共同开发海底石油的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香港某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争议引发诉讼的
B.中国某公司在上海总部与德国某公司签订购买德国公司在慕尼黑的一栋办公楼的合同,后因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问题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德国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
C.一汽大众集团与埃及某公司签订了出口轻型货车的合同,约定由一汽大众将500辆货车运往天津港,由埃及公司雇用海运公司将货车运送至亚历山大港。后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D.印度某软件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在莆田区成立合资企业,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A项的情形显然属于中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德国公司对中国公司的起诉在人民法院答辩的,属于应诉答辩的情况,人民法院因此享有管辖权,故B项不当选。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一汽大众与埃及公司的合同属于在中国境内签订、履行,因此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亦不当选。D项属于涉外仲裁管辖权问题。由于双方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对于该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当然,如果一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这与本题并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