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变更事务所的原因,判断是否能够承接该项审计业务委托。
(2)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能参与具体审计业务,否则影响其客观性。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评估结论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4)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胜任能力:①职业教育;②持续职业发展,包括培训;③工作经验;④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如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提供辅导;⑤针对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进行的独立性教育。
(5)不恰当。具体情况包括: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投诉和指控。②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投诉和指控渠道,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下列事项:其一,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工作未能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二,指控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6)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纸质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