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8月2日,盟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次日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先后产生了下列费用,其中哪些可以无需债权人会议批准直接获得清偿?(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法中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
《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无需债权人会议批准而直接获得清偿的情况。同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A项的情况属于共益债务中第二项的无因管理的情况,B项属于破产费用中第三项的情况,C项属于共益债务中第一项的继续履行的情况,D项的情况为职务行为,属于共益债务中的第六项。因而本题中的四项都属于可以获得直接清偿的范畴,都应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