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之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三方共同承担着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职责。具体说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2003年4月28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分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
(1)我国现行监管体系
①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能
中国银监会综合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②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③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职能
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①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
切实遵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提高自律意识,实施全方位的内控管理,切实做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面前无特权,任何制度的建立均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
②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以及社会监督的作用
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监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种外部监管,金融从业者的自我约束则属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单纯的外部监督并不一定能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可以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提高市场监管效率。政府监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③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国际化趋势,使得跨国银行和国际资本的规模及活动日益扩大,呈现纵横交错、无所不及的格局。随后,金融风险的国际扩散威胁着各国的金融稳定。无论是跨国银行的活动还是资本的国际流动,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大多有一些监管措施。但面对国际金融舞台,单单依靠各国管理当局的分别监管则难以加以规范。因此,客观要求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这方面,首先推动的是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