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2月,我国某公司与巴西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玉米的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质要求玉米不得生虫或霉变,价格为CFR上海每公吨250美元,商品数量为5000公吨,5~6月装运3000公吨,7~8月装运2000公吨,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同年6月份,鉴于市场变化,双方在上海对合同进行了修改,把后2000公吨的价格每公吨降低5美元。但并没有修改信用证。当货物装运后,对方备齐单据向我方提示付款,银行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后我方电告对方,可以用80/%的货款赎单,但要求取消另外的2000公吨玉米,对方拒绝。后在货物到达上海港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有生虫和霉变,于是我方向对方提出索赔,并拒付剩余20/%货款和取消2000公吨玉米,对方认为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索赔和付款应分开进行,要求我方先付清20/%货款和利息,赔偿2000公吨玉米合同的损失,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后诉诸法院。请问: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处理此问题?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法院处理的方式和理由如下:
   (1) 对于先交的3000公吨有生虫和霉变的玉米,我方完全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对所交货物有质量担保义务,卖方必须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而本题中货物质量有问题,买方就完全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2) 我方不能拒付剩余20/%货款。因为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FR贸易条件下,只要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完成了交货,买方就有付款义务。虽然之前以80/%货款赎单之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但这并不能作为拒付剩余20/%货款的理由。
   (3) 我方可以要求取消剩余2000公吨玉米,且不需要为此向卖方赔偿任何损失。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对所交货物有质量担保义务,卖方必须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而对于分批交货的货物,如果某一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取消接下来的几批货物或取消整个合同。本题中,第一批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我方完全有理由取消剩余的2000公吨玉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