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周某为香海公司领导,曾批评过工人许某,许某怀恨在心,蓄意进行报复。一天,许某用钳子将公司生产车间设备上的贵重金属全部拧下(由于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偷放在周某的办公室中意图陷害周某,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许某提出将周某列为怀疑对象,公安机关从周某办公室发现“赃物”后,将周某拘留,后许某罪行暴露。关于本案,许某的行为构成______
  • A.诽谤罪
  • B.报复陷害罪
  • C.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从一重处罚
  • D.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牵连犯、刑法分则罪名的认定 [解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实际上是以毁坏财物的方法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本案中,许某实施了将公司车间设备上的贵重金属全部拧下的行为,自然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此后,其还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本罪。本案中,许某先后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和诬告陷害的行为,其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是手段行为,而诬告陷害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应按从一重原则进行处断。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本题看似考查的是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实则考查的是牵连犯的认定问题。一定要对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即牵连的类型,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界定。具体言之,要找到何为手段行为,何为目的行为;何为原因行为,何为结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