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年5月,大陆甲公司与台湾乙公司签订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为280万美元,甲、乙各出资140万美元;甲、乙双方应于合资企业成立后两个月内将全部出资缴至合资企业。同年6月14日,合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同年8月14日,甲缴付了140万美元的出资,但乙只缴纳了70万美元。虽经多次催促,9月2日,乙声称其无力再出资,并准备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转让。因甲享有优先购买权,乙向甲报价80万美元,甲不接受,并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不久,乙公司与香港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以75万美元的价格受让乙公司的出资。甲得知此事后,表示自己愿以75万美元的价格受让该出资,并要求乙缴纳所欠70万美元的出资以及支付5万美元的违约金。双方发生争执。请问: (1)乙未按期缴资,甲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2)乙转让其出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3)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按照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现行规定,合营一方“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3)可以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甲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