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3)其他债权合计300万元;(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6)破产费用共3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本案中,建设银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正确答案】(1)破产财产的确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根据题意,破产债权=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清偿率=250÷366错误100/%=68.3/%。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获得的债权清偿数=清偿率错误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错误68.3/%=45.08(万元)  。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