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总重量为24.9公吨。但备货时发现我方生产企业的标准包装重量均为每箱20千克,由于装运期已临近,于是该公司便擅自改交每箱20千克,总箱数仍然为1500箱,此批货实际装了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为24.9公吨。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要对进口商征收罚款。进口商要求我方对该笔罚款进行补偿。最后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公吨收款,余下的5.1公吨等于白送给了客户。请你分析一下我方的失误在哪里,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交易条件,当卖方少交货时,买方会追究卖方交货数量不够的责任,并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卖方若多交货,买方有权拒收多交的部分,同时进口国家的海关会因为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认为进口商企图逃漏关税,有权罚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方的失误就在于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交货,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违约方必然要承担责任。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吨收款,余下的5.1吨驴肉白白送给了客户。
本案例更深一层的原因是我方签订合同时不够慎重,合同中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但我方生产一般均采用每箱20千克的包装,这与我方生产中惯用的包装重量不一致,但是由于进出口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没有对我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签订了合同,导致日后交货出现问题。另外一个原因是,当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每箱净重16.6千克的驴肉时,应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日方,与日方协商变通的做法,但我方的经办人员却擅自更改交货数量,实属不负责任,以致造成损失,这样惨重的教训应当记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