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本题中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有效期,即受要约人应于“本月内答复”,本月内应为5月内,而受要约人是在6月答复,因此,属于逾期承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该条对逾期的承诺有下列变通的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2)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因此,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