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与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于某年3月10日前先汇款给供货方,供货方在3个月内供货。但广州粮油贸易中心汇款3个月后,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仍未发货来,亦无函告原因。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连续两次去函询问,要求10天内答复,否则将另行进货以应市场供应的需要。但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均未予回音。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只好另行进货,确保了市场供应的需要。出售这批货后,即遇上夏收季节,粮油市场供应充足,需求平缓。因此,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取消购销合同。而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则要求按原购销合同供货,否则要广州粮油贸易中心承担违约责任,原货款作为预付定金不予退回。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无法,只好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等。本案中,广州方已经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了自身的义务,而芜湖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在广州方连续两次去函询问的情况下仍不予回复。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过后,广州方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时,芜湖方却要求按原合同供货。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这既不合法,也没有道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