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私营企业主纪江有严重的偷税行为。经过初查后,决定对纪江立案侦查。2002年4月14日,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纪江进行拘传,拘传后对纪江进行了讯问,由于纪江一直对有关事实予以否认,检察人员连夜突审,直至次日晚,纪江才对有关事实初步承认。于是,在2002年4月16日,该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纪江的决定,将纪江羁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室中。纪江提出聘请律师,检察人员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2002年5月5日,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将纪江一案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2002年5月10日,经过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批准,决定对其逮捕,并经审查起诉部门批准,要求纪江的开户行冻结其存款。2002年8月1日,该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有不清之处,遂要求将侦查、起诉中的所有卷宗材料和物证移送到该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公诉人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于是提出请求,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该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认为纪江的犯罪事实确实轻微,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有以下不当之处:(1) 偷税案件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2) 拘传时间超限。(3) 拘留的执行应由公安机关进行。(4) 检察人员拒绝其聘请律师的理由不当。(5) 对纪江的账户进行冻结的批准,应由检察长进行。(6) 审查起诉期间超限。(7) 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要求移送全部卷宗是不当的。(8) 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是不对的,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9)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当的,应当作出撤回公诉的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