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88年4月,某通用电器公司委托“南夕”轮运输3台50吨的机车。该轮是从美国海湾沿岸,经巴拿马运河驶往日本的神户和台湾的基隆。提单中的标准“自由条款”提到的航行范围包括:“已注明或未注明的通常习惯的靠港或已公布的靠港,以及公布的地理区域以内或以外的港口或通常的航线或挂港顺序”,并明确同意船舶“为添加燃油而挂靠的任何港口”。“南夕”轮经巴拿马运河之后,驶往加利福尼亚州的圣佩德罗港添加燃油。承运人明知在新奥尔良、以及从海湾到巴拿马运河沿线的其他港口燃油敞开供应,但价格稍高,圣佩德罗港燃油价格便宜,才驶往圣佩德罗港添加燃油。同年5月4日,该轮加完燃油驶离圣佩德罗港后遇到10级大风浪。5月5日凌晨,两辆机车因绳索松断而落水,给托运人造成经济损失。托运人遂向法院起诉,诉称“南夕”轮挂靠圣佩德罗港是不合理绕航,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承运人辩称添加燃料挂靠圣佩德罗港不是绕航。
问:(1)“南夕”轮挂靠圣佩德罗港是不是绕航?如果是,是不是不合理绕航?。
(2)请结合相关国际立法评述承运人不合理绕航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南夕”轮挂靠圣佩德罗港是绕航。班轮在正常情况下,只在预定的航程航经的港口加油。圣佩德罗港从未被指定为挂靠港,也没有被认为是巴拿乌运河和远东通常航线上的一个港口。再者,只有当一条航线已经建立并且公诸于世时,才能被认为是习惯航线。圣佩德罗港显然不能被认为是“习惯”的挂靠港。故“南夕”轮挂靠圣佩德罗港是不合理的绕航。它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添加廉价燃油,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会使船舶面临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增加了货损的危险性,违反了承运人的首要责任即对承运货物安全的运输和妥善地保管。提单中自由条款“为添加燃油而挂靠的任何港口”,是指在预定航线上或在合理绕航前提下的任何港口,而不是指所有的港口。
(2)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这表明承运人在按规定航行中不得无故绕航,否则将要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海牙规则》也规定了承运人的合理绕航,即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由此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