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曾任某环境研究保护所(以下简称环保所)的工程师,专门负责室内空气净化研究工作,2008年10月退休。2010年5月,李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室内空气净化器”,在甲商场实验使用,效果极佳。2011年2月,李某将该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李某同意,甲商场在李某的指导下制造了5台净化器,分别放在每个楼层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11年12月10日,李某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
环保所得知消息后,以李某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应属于职务发明为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李某专利权的请求。甲商场也提出,李某在本商场进行试验,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该专利技术应由甲商场和李某共有。李某辩称,净化器的构思在试验前早已独立成型,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虽然在甲商场进行一些试验,但主要是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且商场也未主动提供任何帮助。请问:
【正确答案】环保所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而李某退休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李某,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李某为专利权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商场要求共享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甲商场未对专利技术开发提供过重要的、实质性的帮助,而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此也不得享有共有的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