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成立后,又在租赁物上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的,承租人租赁权的效力( )。
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1、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对租贷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此权利,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的义务。
2、租贷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被第三人有效取得时,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所订的租赁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为止。
3、租贷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时,租赁权优先于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