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0年1月1日,钱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钱某租赁孙某的房屋居住,租期三年,年租金6万元。2011年12月1日,孙某将该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2011年12月30日,赵某通知钱某向自己交付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时,钱某才发现租赁房屋出售的事实,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绝对的,一些法定事由可以阻却该项权利的行使。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题中,即使赵某是孙某的舅舅,仍不属于《租债解释》规声的近亲属的情形,所以,钱某仍可主张优先购买厉屋,C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已经被废止。所以,A项错误。D项中的主张从程序上来讲没有问题,但是不能得到实体法上的支持。本题中,出租人孙某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钱某,侵害了钱某的优先购买权,所以,钱某可以主张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