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美国公民甲在中国签发了一张以英国公民乙为收款人,金额为10000美元的支票,委托英国某银行A为付款人。乙将该支票在加拿大背书转让给德国人丙。丙在英国持票向A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在得到相关拒绝证明后,丙开始行使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 A.该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中国法
  • B.该支票的背书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英国法
  • C.英国某银行A拒绝付款是否正确应依据德国法
  • D.如果依据美国法甲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依据中国法甲为有行为能力人,则适用中国法来确定甲是否具有签发该支票的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票据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A选项错误,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英国法。《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故B选项错误,该支票的背书是否合法应适用加拿大法律;C选项也不正确,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应依据英国法确定。《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D选项表述正确。故A选项、B选项、C选项为应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