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水塘的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2003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3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 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后到庭作证。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
问题:
问答题
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 (1)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也即原告需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苗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本案属于环境污染的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3项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则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由被告从相反方向举证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即在该事项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①、③、④、⑤、⑥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问答题
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 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上述七种。
问答题
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 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虾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了两个证据:①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②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第1个证据,只是不能肯定排污与虾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第2个证据虽然说明工厂排污没有超标,但这同样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所举的证据即使全部真实,也没有履行自己的证据责任,从而不能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问答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提出新证据,应如何确定提出的期限?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严格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被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逾期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尽早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①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②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问答题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 原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所以,一般的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对于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证据(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嫌疑),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