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中立制度及其与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关系。
【正确答案】(1) 中立是指一国在交战国进行的战争中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它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是否宣布中立,是国家自由决定的事情。但一旦宣布中立,则引起交战国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也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战争法上的中立是国家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地位,有关中立的规则是指专门处理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它不直接以中立国的国民或公司为对象。
   (2) 中立国与交战国的权利与义务。中立国与交战国相互承担自我约束、防止和容忍的义务。
   1) 中立国的义务
   ①自我约束的义务。中立国对交战国不应给予援助。它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斗,也不能对交战国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器材,给予情报的方便等。
   ②防止的义务。中立国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了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例如,对于交战国在中立国的领土、领海或领空内进行战斗,或捕获船只,建立作战基地或通信设备,运输军队和军需品等,中立国都要以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防止和阻止。
   ③容忍的义务。中立国对于交战国依据武装冲突法所采取的行动使本国国民蒙受不利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例如,交战国对其船舶的临检和搜索,对悬挂其船旗而载有战时禁制品或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及非常征用时,中立国应予以容忍。
   2) 交战国的义务
   ①自我约束的义务。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从事战争行为,或将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作为作战基地;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区域内将商船改装为军舰或武装商船,建立通信设施或捕获船只等。
   ②防止的义务。交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侵犯或虐待其占领区内或境内的中立国使节或人民;防止其军队和人民从事任何侵犯中立国及其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③容忍的义务。交战国应容忍中立国与敌国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以及其他不违背中立法的一般规则的行为等。
   (3) 在现代国际关系的实践中,传统的中立制度受到冲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没有中立可言。
   1) 在传统国际法上,各国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加其他国家进行的战争,参加战争或保持中立完全是当事国的自由。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的规定,“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所以,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对各会员国都有法律拘束力,会员国有义务不得保持中立。
   2) 采取中立的国家在军事上承担不参加战争的义务。然而,避免参加战争的义务不论是以与他国缔结协定的形式,还是以本国声明的形式,都不能规避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措施的义务。《联合国宪章》第103条明确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因此,会员国在安理会决定采取强制行动时,不能以其他的协定来规避自己的责任。
   3) 在安理会作出有关强制措施决定时也不能采取中立的立场和态度。《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由于安理会采取的军事或非军事性的强制措施,基本上都属于“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所以,当安理会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时,不仅联合国会员国,而且非会员国,也不能采取中立的态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