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想劫夺丙随身携带财物,就手持一根铁棍一路尾随丙至一偏僻处,当甲正要走上前去靠近丙欲将其击昏时,忽然丙的仇人乙出现,截住丙,持刀意图杀害丙,甲遂站在路边观望,乙见旁边有人观望,也并不在意。乙向丙的心脏部位连刺几刀致丙死亡,后离去。在乙走后,甲即上前拿走了丙的财物。对于甲与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必须为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乙二人对于故意杀害丙的行为不具有共同的故意和意思联络,也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不构成共同的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D项中的片面帮助,是指帮助者一方认识到自己为实行犯提供便利条件,而实行犯却并不知道由他人帮助自己犯罪。本案中乙是杀害丙的唯一的、直接的实施者,是实行犯,并不是片面帮助犯,D项错误。根据题中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已经为实施抢劫丙的行为进行了准备,应当属于犯罪预备的形态,所以,C项错误。甲的抢劫预备行为因为乙的杀人行为而中断,所以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甲等乙杀害丙并离开之后,拿走了丙的财物,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所以,A项正确。